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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于 2020 年 11 月与某纺织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布匹销售工作,担 任销售经理。2022 年 6 月 10 日,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黄某若违反协议约定,某纺织公司有权要求 黄某承担违约责任。2022 年 9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黄某多次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某 纺织公司的客户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共向黄某支付货款 122400 元。此外,黄某自认, 其在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之前也曾自行联系供货商向案外人出售过 布匹,销售额为 468900 元。2022 年 10 月 28 日,黄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纺织公司 提出辞职。某纺织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某承担违反竞 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纺织公 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纺织公司订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合 同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黄某作为销售经理,掌握客户信息,其与某纺织公司所订协议系双方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黄 某在订立协议后多次自行联系其他供货商向某纺织公司的客户出售布匹,所得货款归 己所有,此属于自营与某纺织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审理法 院判决黄某依法向某纺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忠实义务包含竞业限制义务。实践中,竞业限制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 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用人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与竞业限制人员以书面协议形式依法约定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 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 用人单位利益,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经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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