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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 

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于 2024 年 3 月进入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4 年 3 月 6 日 14 时 10 分左右,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一过性意识 丧失、右足跖骨骨折、下肢皮肤裂伤伴出血、脑缺血灶等伤情。 张某住院治疗 6 天,医院出具休息证明。 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双方就工伤待遇支付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 张某因工受伤后,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以及 相关待遇项目及金额如何确定。 

双方主要观点 

申请人观点 

张某认为: 其在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已经依法认定为工伤。 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相关工伤待遇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公 司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张某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 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工伤待遇。 

被申请人观点 

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但认为: 1. 张某部分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2. 张某已通过交通事故侵权途径获得部分赔偿,相关项目应予扣除; 3. 部分费用未提交有效票据,不应支持。 

仲裁查明事实 

仲裁委员会查明: 张某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进入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工作。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4 年 3 月 6 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 2026 年 1 月 16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2026 年 4 月 1 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向张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仲裁裁判观点 

仲裁委员会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本案中,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张某依法享有的 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张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符合支付条件,公司应依法支付。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结合张某伤情、医疗情况及相关证明,仲裁委员会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限。 关于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根据张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实际治疗情况,仲裁委员会依法核定。 对于张某已经通过交通事故获得赔偿的部分费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 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 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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