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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5年9月19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坪如村力山村民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2月2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xxx号x幢x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6年3月10日为24996.67元)。

2.本案诉讼费、原告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

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5万元、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1万元。

借款到期后,原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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