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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xx,女,汉族,1992年9月22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浜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周xx,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东灶港镇友谊村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周子炀归原告抚养;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4日生育一子周子炀。

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性格、脾气、生活环境和习惯方面均不同,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直对原告有防备心理,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被告也从未对家庭支付过生活费。此外,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外债。2022年7月,原告药流后,被告亦未尽到照顾之责,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故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底作出(2022)苏0684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该判决作出至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继续恶化,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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